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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涉外房产诉讼的管辖法院

来源: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           时间:2022/12/04 08:39:38

涉外房产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外国法人或组织、无国籍人,或者涉案房产在国外的房产纠纷案件。因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不动产案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所以我国法院所受理的涉外房产案件通常仅包括房产在中国境内,但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包括华侨)、外国法人或组织、无国籍人。因此,本文仅对该种涉外房产案件在国内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整理和论述。


一、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所以房产纠纷案件通常由房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但以下几种情况不一定由涉外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涉及多套房产的房产纠纷案件

一个房产买卖协议项下涉及多套房产交易,其中包含涉外房产的,且交易房产未在同一区县的。此种情况,各区县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具体应在哪个法院起诉,原告享有选择权。

2、继承纠纷案件涉及涉外房产继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纠纷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针对此种案件,如果涉外房产属于主要遗产,则原告有权选择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在涉外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反之,则不能在涉案房所在法院起诉,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3、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涉及涉外房产分割。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分家析产案件,即便包含房产分割通常也应在被告住所地起诉,而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4、离婚纠纷案件涉及涉外房产分割。

离婚纠纷案件不论是否涉及房产分割,一般应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可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  被告离开居住地超过一年,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以房抵债纠纷案件,用于抵债的房产属于涉外房产。

该类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基于不动产纠纷案件,通常应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情形除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情形外,其他情形,如果存在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踪、被采强制教育措施(比如被强制戒毒、被强制医疗等)、被监禁等情形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违反专属管辖的法律后果

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件不适用于协议管辖,原告只能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一审法院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受理并做出判决或裁定,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级别管辖

涉外房产纠纷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该案件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则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涉外房产案件管辖法院一般性的适用规则,大多数的涉外房产纠纷案件均可从中找到适用规则。但由于有些涉外房产案件其中可能存在多层法律关系,诉讼时也可能需要适用多个并列的诉讼案由,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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