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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来源:           时间:2018/11/15 15:18:13

1.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参加成员和例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居住和非居住房屋业主组成,包括已售及未售公房、已 售及未售商品房、旧私房的产权人即业主等。召开业主大会时,全体业主应当参加,因故不能参加,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

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代表应按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物业包括公房、商品房、旧私房等占 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产生。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时,自然人业主代表应当参加,一般不委托代理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业主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例如,公房业主代表,公房产权 人即区、县房地产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公房资产经营公司有关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书面委托代理书,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业主委员会或房地产行政 管理部门印制。不论是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按幢或按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如租赁人列席会议,还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代表列席。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当召开涉 及改选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时,业主委员会应通知区、县房管局派员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总结本年度区域 内的各项物业管理工作,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15%以上业主或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要在接到提议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如业主委员会不召开,业主和业主 代表可向区、县房管局反映,区、县房管局应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经督促业主委员会仍不召开会议的,区、县房管局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经15%以上业主或 业主代表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一般在半年内不再以同一提案再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2.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职权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2)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必要时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3)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报告,包括业主委员会工作特别是业主委员会选聘 物业管理公司等情况报告,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报告;

(4)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如确定业主委员会经费筹集方式、来源和标准;物 业维修基金不足时的筹集办法和数量;物业管理区域内修建、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这就是说,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管理事项都必须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或审批通过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当时,可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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